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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江苏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全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基本建设等一切办学实践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员工、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体现高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应当对其加强领导和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纳入整体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第四条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积累、立卷、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与个人业绩考核内容,加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管理。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院)长领导,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022-03-11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022-03-11
苏州市档案条例
苏州市档案条例苏州市档案条例(2010年6月25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规划,把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为档案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档案工作
2022-03-11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2022-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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