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读者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则的处理规定

发布者:张智慧发布时间:2012-05-29浏览次数:3882

(一)学生在馆期间应文明阅览,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对违反下述规定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相应扣减其行为学分:

1.使用他人证件入馆(室)的,每次减1分。

2.未办理续借手续,逾期归还书刊的,每次减1分。

3.不文明借阅,影响图书馆安全、安静、卫生环境的,每次减1分。

4.吸烟、盗窃、污损、遗失书刊,损坏公共财物的,每次减2分。

5.空占阅览座位,不予改正的,每次减2分。

6.其它违反图书馆管理条例的行为,每次1-2分。

(二)逾期归还书刊、损坏图书和公物赔偿等处罚标准如下:

1.损坏图书和公物的赔偿标准

(1)使用“代书板”是书刊开架管理的有效方式,读者若将“代书板”遗失,赔偿10元/块。

(2)读者不应污损(如圈点、划线、批注等)和撕毁馆藏书刊,若污损以1元/页赔偿,若撕毁图书以2元/页赔偿,若撕毁报刊以报纸当月、杂志当年价赔偿。

(3)读者应保管好所借图书,若遗失应在借书期限内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2元/册;若遗失后无法及时赔偿原版本图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普通图书;凡满10年以前(含10年)出版的,以该书原价10倍赔偿;凡不满10年出版的,以该书原价5倍赔偿;失书为成套或贵重书中的一册,按成套或贵重书的原价乘以倍数赔偿。

②外文原版和港澳台版图书:以原价折合成人民币价的3倍赔偿。

③影印图书:以原价5倍赔偿。

④赠书;赠书上有定价的,参照同类书执行;赠书上没定价的,参照同类书、相近页数、相近出版年的书价比照执行。

⑤遗失图书原价不满1元的,均以1元起价计算。

⑥读者办理失书赔偿手续时,如已逾期,除赔偿外仍应按规定交纳滞还金。

⑦读者办理失书赔偿手续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可持原赔偿收据办理退款。同时交纳手续费2元/册;超过一个月,不再退款。

(4)损坏图书馆桌椅、器材等公物,照规定赔偿。

2.处罚标准

(1)盗窃书刊,除追回原书刊、报有关部门给以行政处分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窃取杂志,按该杂志全年定价的5倍处罚。窃取报纸,按该报当月定价的5倍处罚。

②窃取10年以前(含10年)出版的普通图书,按该书原价的20倍处罚。

③窃取不满10年出版的普通图书,按该书原价的10倍处罚。

④窃取外文原版(包括港澳台版)图书,按该书原价6倍处罚。

⑤窃取影印版图书,按原价的10倍处罚。

(2)逾期归还图书,按0.05元/册一天交纳滞纳金,每册书滞纳金最多不超过50元。图书馆将在每学期的期中、期末两次公布逾期未还书读者名单。

(3)在图书馆内任何场所吸烟的,给予5元/次的处罚。

(4)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则又符合行为学分减分的行为,比照苏州城市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条例处理。